搭建起能源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
摘要: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的有为善为,以高质量监管保障法律制度、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市场建设等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程晖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获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涵盖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等内容,旨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填补了我国在能源法律法规顶层设计上的空白,更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法治基础。
能源法确立了能源领域哪些重要制度?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能源法将能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通过确立能源开发利用、储备调节、供应服务、应急管理等制度,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的制度体系。
“出台能源法,集中规定我国能源发展的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以能源法为统领搭建起能源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对保障能源安全、加快能源绿色转型和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具有重大意义。”该负责人表示,能源法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统领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二是集中体现能源领域的共性法律制度;三是全面引领能源单行法的制修订。
奠定“双碳”法治基础
能源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能源立法空白,法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其一,能源法有助于保障能源安全与公众权益。法案明确规定能源企业不得随意中断供应、随意提高价格等,强化了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企业的责任,为实现我国的能源安全、进而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其二,能源法明确了能源资源的多样性,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并首次将氢能纳入管理体系,将持续推动能源行业从传统化石能源向绿色可再生能源转型。
“能源法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完整地确立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体系。”该负责人表示。
首先,实行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2060年达到80%以上。将该目标上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可以有力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其次,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意味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指导各省级区域设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并确保实施。同时,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对消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奠定了制度基础。
再者,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目前,绿证已经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将绿证制度纳入能源法,将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推动绿证在引领绿色能源消费、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为推动绿色能源消费更好落地,能源法就扩大绿色能源消费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义务,各方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等。
多措并举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当前,国际能源安全形势复杂严峻,国内能源发展转型各类问题叠加演变,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我国能源安全面临一系列风险挑战。
一是健全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应体系。能源法把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能源需求持续增长的趋势,统筹当前和长远、传统能源和新能源,对各能源品种开发利用和生产供应消费各环节作出整体性制度安排。在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发展的同时,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合理开发可替代燃料,积极促进能源国际合作,多措并举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二是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增强能源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储备调节是调控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引导预期的重要手段,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能源法设立了能源储备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推动构建产品产能产地储备各有侧重、共同发力的能源安全储备体系。围绕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能源法支持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煤电灵活性改造等各类储能建设,健全需求侧管理制度,供需协同发力保障电力可靠稳定供应。
三是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用能需求。民生用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大局。能源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提高能源价格、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并设立罚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能源法特别强调,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要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四是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增强风险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针对能源供应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加以及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等带来的挑战,能源法确立了应急管理制度,着力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应急管理一般包括预测预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工作。在总结我国电力供需监测预警等制度经验基础上,能源法规定建立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要求对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规定国家、省、市、县四级以及有关企业、用能单位分级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完善能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拥有超大规模且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和应对变局的坚实依托。近年来,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元主体竞争格局初步形成,需要不断完善能源市场基础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具体来看,能源法主要作出了三方面制度设计:一是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统一的能源交易市场有利于实现能源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能源法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的能源市场基础制度,完善能源交易平台功能,规范能源市场监管制度,更好发挥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二是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能源法要求区分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构建科学有效、协同联动的能源监管体制机制。规定对自然垄断环节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体现落实国家战略、履行社会责任等政策导向,防止自然垄断环节经营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扎紧监管制度的“铁篱笆”。规定竞争性环节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经营主体操纵市场,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是完善能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能源法规定能源定价机制要基于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市场化定价的基础上,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价格调控作用,做好能源价格监测分析和风险防控,在市场失灵时,政府要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控措施,维护群众和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的有为善为,以高质量监管保障法律制度、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市场建设等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在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能源法对监管职责、重点和方式作出规定,推动构建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能源监管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