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两部门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摘要: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即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 | 荆文娜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解读称,现行《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现行《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等。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指出,《条例》修订在总体思路上主要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三是坚持防治结合,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支付各项措施,加大预防和治理拖欠力度。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政府和市场、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并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即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
在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订,即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建立约谈通报制度、进一步细化限制措施。《条例》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二是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三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在强化实施保障方面,《条例》作出以下新规定。一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二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三是增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王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