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消协:当前消费级无人机在基本的安全性设计、故障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方面表现优秀
中国发展网 粤消宣、周生、皮泽红报道 随着我国低空经济的发展,消费级无人机在娱乐、摄影、旅游等个人及家庭消费领域应用日益增多,受到行业和消费者的青睐。目前市场上消费级无人机品牌型号繁多,价格差异较大(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且产品名称、目标用户群体、功能性能等指标描述多样,给消费者选择带来一定难度。同时,由于消费级无人机操作简便、开源途径多样、易于组装和改装等特点,市面上出现一些品质不佳、产品设计和零部件质量不过关、虚标参数的产品。此外,由于电子围栏、感知避障等关键技术还在发展成熟阶段,“黑飞”、“乱飞”等现象一定程度存在,导致炸机和坠机也时有发生。为深入了解消费级无人机的产品质量状况,更好地帮助消费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有效推动提升产品质量,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于近期开展了消费级无人机比较试验。
本次比较试验样品均为旋翼类消费级无人机,属于轻型无人机类别,且采用锂离子电池提供动力能源。测试比较结果:20款样品在应急处置(链路中断或丢失、低电量、导航失效)、机体结构(锐边、桨叶)、整机跌落、防差错项目上均满足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表明当前消费级无人机在基本的安全性设计、故障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方面表现优秀。
20款样品的实测续航时间在20分钟12秒至41分钟56秒之间,绝大多数样品与标(宣)称的续航时间不太一致,其中SMRC品牌的样品续航时间高于标(宣)称时间,世季、华科尔、Potensic、大疆创新(2款)的5款样品差距在3分钟以内,以上6款样品表现优秀。
在真实的电子围栏区域内测试,大疆创新(2款)、道通智能、飞米品牌的4款样品阻止起飞且提示在禁飞区内,表现优秀;其余16款样品无报警提示、未触发阻止起飞、限制飞行高度等飞行预案,仍可起降飞行。
大疆创新、道通智能、飞米等品牌的16款样品搭载了外置或内置的避障模块,具有GB 42590-2023规定的感知和避让功能,表现优秀;哈博森(BLACKHAWK 2)、Potensic的桨叶保护装置与样品主体分开销售,消费者购买时容易忽略;逗映科技、华科尔品牌的2款样品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且不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
详细测试结果分析如下:应急处置(链路中断或丢失、低电量、导航失效)。GB 42590-2023规定无人机飞行过程中遇到数据链中断或丢失、电量不足等突发状况时,应具有悬停/空中盘旋、返航、降落、开伞等一种或多种处置能力,遇到导航失效情况,应通过操控软件或产品手册中说明的其他方式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提供通知或警告。如果无人机不具备应急处置功能,链路中断或丢失可能导致无人机失去控制,进而发生碰撞、坠落等事故;低电量可能导致无人机因电量耗尽而突然坠落,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威胁;导航失效可能导致无人机偏离预定航线,进入禁飞区或危险区域,引发安全事故。本次比较试验结果显示,20款样品均具备GB 42590-2023规定的应急处置功能,表现优秀。
机体结构(锐边、桨叶)。GB 42590-2023规定无人机的机体及部件结构不应有对用户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造成伤害的锐边;不具备桨叶保护装置的微型和轻型无人机桨叶形状、尺寸的设计应减小对人员的划伤,同时桨叶不应使用金属材料。本次比较试验结果显示,20款样品的机体结构均符合GB 42590-2023要求,表现优秀。
整机跌落。整机跌落试验用于评估无人机在意外坠落时是否会引发爆炸和着火等危险。GB 42590-2023规定无人机电池调至满电量的30%±2%,无人机由10m高度自由垂直跌落,不应出现爆炸或起火现象。本次比较试验结果显示,20款样品在整机跌落试验中,电池均未发生自燃、着火、爆炸等现象,表现优秀。
防差错。防差错试验用于评估无人机在组装、操作和维护过程中防止人为错误的能力。GB 42590-2023标准规定无人机电池、电机、桨叶等部件的机械接口应具有防差错功能,以避免因错误安装或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本次比较试验结果显示,20款样品的电池、桨叶均具备防差错功能或标识,表现优秀。
悬停续航时间。无人机的续航时间是指其能够在空中飞行的持续时间,续航时间是评估无人机飞行性能的重要参数之一。为排除人员操作及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本次比较试验参照GB/T 38058-2019测试方法,在室外环境下,电池为满电状态,可拆卸部件(如避障模块、桨叶保护装置等)不予安装,关闭避障功能(如有)、补光灯(如有),按照说明书明示的方式安装操控软件后进行测试: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垂直起飞至离地5m高度位置悬停飞行,飞行至强制降落,记录悬停续航时间。测试结果显示,有6款样品的实测续航时间与说明书或网页宣称的续航时间差距在3min以内,表现优秀;有6款样品续航时间差距在3min~10min之间,表现良好;有7款样品续航时间差距在10min~20min之间;有1款样品续航时间差距达58min4s。此外,有多款样品的续航时间测试条件描述不够详细,如未明确是否安装/开启避障模块、补光灯、录像模式等,用户难以获得有效的参考信息。7.感知和避让。感知和避让功能是消费级无人机保障飞行安全的关键技术之一,没有配备避障模块或者桨叶保护装置的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更容易发生碰撞事故,不仅可能损坏无人机本身,还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特别是在复杂或受限的飞行环境中,缺乏感知和避让功能或者桨叶保护装置的无人机更容易发生碰撞、桨叶损坏、桨叶伤人等意外。GB 42590-2023规定,除专门用于集群表演的无人机外,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至少应具有“前向”障碍物感知和避让功能。本次比较试验结果显示,有16款样品搭载了外置或内置的避障模块,具有GB 42590-2023规定的感知和避让功能,表现优秀;有2款样品的桨叶保护装置与样品主体分开销售,需单独购买;另外2款样品的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且不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
本次比较试验发现消费级无人机在标准应用、信息标注、装置完善等方面仍有不足,可能对消费者购买使用无人机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一)及时执行新国标,妥善处置旧产品。2023年5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原定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2590-2023是针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明确该标准的主要条款实施日期提前至2024年1月1日。本次试验测试的指标中,除续航时间依据其他标准外,其他指标均依据GB 42590-2023,且属于提前实施的范围。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内企业应通过合理排产提前消化库存产品。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也就是说,2024年1月1日后,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GB 42590-2023(主要指标)的无人机产品。但本次比较试验发现,20款样品中,仅大疆创新品牌的1款样品明示执行GB 42590-2023,其余19款样品仍执行旧的推荐性标准或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等(并不代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标),这可能导致产品在相关指标的安全和性能上与新的要求不匹配。建议各生产企业及时了解无人机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新的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销售,如果执行企业标准的无人机产品,企业标准的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过渡期内未销售完的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旧产品,应妥善处置,不得继续销售。
(二)合理测试续航时间,详细标注测试条件及环境信息。无人机产品的续航时间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性能指标之一,也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和使用体验的重要因素。企业标(宣)称的续航时间通常是在理想条件下测得(如无风、无干扰、室内等),而实际使用中因飞行环境复杂多变,难以达到这些条件,导致实际续航时间往往低于标称值。同时,安装配件和不同使用模式,如避障模块、补光灯、录像模式等功能的开启也会显著增加能耗,降低续航时间。因此,建议企业在测试续航时间时,应在更接近消费者实际使用的常规条件和环境下进行,并全面、详细、准确的标注相关信息;建议针对多种常用的使用场景分别进行测试标注,给予消费者真实可靠的参考信息;杜绝故意虚标产品续航时间,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将必要安全组件作为标配销售,减少安全风险。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特别是无人机新手,在操作飞行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经验,而发生碰撞事故。因此,无人机的桨叶保护装置或感知避让功能是保障飞行安全的关键技术之一。GB 42590-2023规定,除专门用于集群表演的无人机外,机体没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的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本次比较试验发现,一是并非所有无人机样品都标配避障模块、桨叶保护装置,有企业提出其无人机产品出厂均有配备桨叶保护装置,但桨叶保护装置未作为无人机标配进行销售,而是由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对于此类销售模式,如果消费者不了解这些安全组件的重要性,或者因为价格因素而选择不购买,那么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样品的感知和避让功能不够完善,有企业提出其无人机产品具有底部视觉感知避让系统,但本次比较试验测试结果显示,该样品不具备GB 42590-2023规定的“前向”感知和避让功能,无法实现“前向”感知避让。建议无人机生产企业按照GB 42590-2023规定,落实桨叶保护装置或感知避让功能的安全要求,要么标配桨叶保护装置,要么装配功能完善的感知或避让模块,且不应将其分开单独销售。
(四)注重技术与实际应用相结合,让电子围栏功能发挥应有作用。电子围栏是防止无人机误入禁飞区域或危险区域的技术保障,是GB 42590-2023明确规定轻型和小型无人机需要具备的功能。本次比较试验发现大部分样品在真实的电子围栏区域内飞行没有触发电子围栏限制或提醒,其中有企业提出其样品已实现电子围栏功能,只是目前未有全国统一的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数据,暂时无法进行电子围栏划设。从消费者实际使用角度考虑,无论是没有配备电子围栏功能,还是有功能但未进行区域划设,电子围栏功能都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可能存在误入风险。因此,建议无人机生产企业不能仅停留在具备电子围栏的技术层面,要更多考虑实际应用,主动收集相关禁飞区域数据信息并在产品中预设,并根据相关变化及时向消费者提供更新方式。
(五)标注重要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产品标注或标称信息是消费者选购和使用无人机的重要依据,如消费者可根据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判断产品是否为最新批次生产,是否采用了最新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可根据噪声标称值判断是否符合使用场景的需求;可根据航向灯及灯语判断是否适合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行;可根据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售后服务或维修操作等;可根据分类标识符号了解产品的性能特点和适用范围。本次比较试验发现有大部分样品未完整标注生产日期、噪声、航向灯、唯一产品识别码、分类标识符号等产品信息,这对消费者全面了解产品质量、功能和特点造成了不便。建议生产企业根据GB 42590-2023相关规定和消费者需求,全面详细标注各项重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