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两地“涉税犯罪司法实务重点疑难问题”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4年7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江苏省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与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涉税犯罪司法实务重点疑难问题”研讨会在江苏省常州市万怡酒店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是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首次走出上海与兄弟省市刑法学研究会合作推出的司法实务问题研讨活动。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光源,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出席会议并致辞。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部分理事、会员,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部分理事、会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和江苏公检法、律所等实务部门人士共二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逃税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涉税犯罪企业刑事合规及出罪问题”三个议题,结合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条文,就涉税犯罪司法实务重点疑难问题展开讨论,达成了一定学术共识。
(与会人员合影)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开场主持)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在开场主持中首先对大家拨冗参加此次研讨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指出,这个会是在党中央“要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方针指引下,就“两高”发布的《解释》为涉税犯罪司法实务的重点疑难问题提供的解决问题的路径,同时产生的其他方面的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本次研讨会也就是基于这一实际意义而开的并希望各位与会者在以下三个议题中各抒己见,以展示各位的聪明才智。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光源致辞)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光源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财政二次分配的重要保障,涉税犯罪不仅严重侵害我国财政制度,更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本次研讨会的民营企业代表,参与涉税犯罪的讨论不仅可以强化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努力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陈光源副总裁感谢各位专家的出席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致辞)
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代表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致辞。孙国祥教授指出,涉税犯罪目前在实践中呈现高发的趋势,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对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部门之间,甚至是司法系统内部不同的人员之间都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孙教授通过两个实践案例进一步说明了《解释》出台的重要意义。《解释》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该《解释》理清了一些界限,但是也引发了不少问题,而且“两高”对该《解释》有着不同的解读,因此希望通过这次研讨能够碰出火花,形成一些共识,为司法机关办理涉税案件提供一些参考性的解决方案。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致辞)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在致辞中首先肯定了“涉税犯罪司法实务重点疑难问题”这一议题的前沿性,并感谢实务工作者对研讨会的高度支持。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在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背景下沪、苏两地刑法学会推动长三角区域刑事法学交流的一次尝试,也是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秉承的“贴近司法,服务司法,提高实效”12字方针的体现。本次研讨会以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为导向,参会人员涵盖了沪、苏两地控、审、辩、学四方,相信本次研讨会成果对于推动涉税犯罪司法实务共识具有重要价值。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还聚焦于《解释》,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以及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做了简要介绍,并就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点罪名抛砖引玉。最后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预祝会议能够通过专业的研讨与交流,迸发学术火花,并取得圆满的成功。
本次研讨会围绕三项议题展开,分别为:1.逃税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3.涉税犯罪企业刑事合规及出罪问题。
议题1:逃税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
第一项议题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主持。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五大队队长郁望道,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殷虹作主题发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于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与谈;原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乐平点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绍谦主持)
(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五大队队长郁望道发言)
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五大队队长郁望道指出,司法实践中逃税罪的查处存在以下五个问题和难点:一是逃税罪的主体界定困难;二是主观故意认定困难;三是客观方面认定困难,如行为方式界限不明、逃税金额认定标准不一等;四是行政前置导致的公安机关将先行发现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侦查完毕或侦查过程中移交税务机关处理后撤案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五是逃税罪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机制问题。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发言)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结合《解释》的规定,对逃税罪的特别出罪事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傅律师认为逃税罪的特别出罪事由体现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谦抑性,既避免刑法打击范围过大,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营企业;其次,特别出罪事由体现了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再次,特别出罪条款也有例外规定,并不会因此放纵逃税者。此外,结合《解释》的规定,傅律师还就逃税罪“金额+百分比”的入罪要求在实践中存在的难点、以及逃税罪主体的认定等提出了观点。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认为:一是《解释》明确了逃税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二是关于逃税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排除适用的理解,“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五年内”应为实施本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行为之前五年,“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不包括本次在内的行政处罚;三是关于行政处理前置,如果税务机关已经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即便税务机关尚未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也可立案侦查;四是关于对逃税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目的行为尚且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手段行为也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被架空。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殷虹发言)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殷虹针对逃税罪的出罪条款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出罪的标准不合理,逃税罪根据涉案金额不同划分两档法定刑,但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同的逃税行为,只要补交税款一律出罪导致过分强调宽的一面,忽视了严的要求;第二,行政程序前置,导致逃税罪一定程度的虚化。此外,针对上述问题,殷主任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于力与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于力首先对以上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表示赞同。在与谈中,于副主任认为,《解释》统一了逃税罪的数额认定,促进了裁判公正。于副主任认为,逃税罪的行政前置的落实关键在于税务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程序衔接。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认为逃税罪数量较少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但不能因为逃税犯罪案件数量少就否认立法的合理性,更不能因此对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做扩大解释。此外,吴允锋教授对《解释》中的“补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与“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在理论层面的明确区分与实践中的难以区分作了对比,并指出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区分难点。
(原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乐平点评)
原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乐平首先肯定了上述六位发言人精彩发言,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李乐平副检察长从“偷税”到“逃税”的立法变化过程指出对于涉税犯罪的行政前置程序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更是保护民营企业,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其次,案件数量多少并不能衡量刑事立法的质量,这不仅是立法的问题,更多的是司法的问题。
议题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
第二项议题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主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春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肖天存、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菊萍作主题发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与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点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主持)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春来发言)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春来指出,由于在主观上证明困难,导致目前实践中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区分的困难。此外,由于逃税犯罪往往牵涉不同主体,犯罪链条较长,加之涉税犯罪往往涉及税务专业知识,税款损失的认定也较为困难。最后,陈春来专委指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且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为结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肖天存发言)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肖天存认为,自然人涉税犯罪和单位涉税犯罪两者虽然在理论上泾渭分明,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需要进一步厘清涉税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界限。此外,犯罪数额作为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存在模糊地带,罚金刑的裁判尺度更是需要进一步地予以明确,以促进司法统一。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发言)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春晓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是作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行为的法定刑高于目的行为的逃税行为,两者出现了法定刑倒挂。紧接着,马春晓老师从逃税罪的立法变迁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以“虚开的核心功能”为基础的区分思路。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菊萍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菊萍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质是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有必要把虚开行为作类型化分析,对确实可能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行为才定罪处罚。《解释》第十条列举的行为应当推定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控方对犯罪目的、结果不再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否则不利于对暴力虚开团伙的打击。“票货分离”后用富余票虚开的实质是将不可以抵扣税款的专票用来抵扣了税款,会造成增值税款的损失,因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点大于税点”的虚开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理。对于新类型的虚开行为是否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难以判断的,应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稽查报告。对有实际经营业务、偶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了涵养税源,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涉案企业合规等途径,作宽缓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与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就本议题展开与谈。首先,罗开卷庭长对“两高”发布的《解释》进行解读并指出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充分指导意义;其次,罗庭长对目前司法机关受理涉税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介绍,指出应当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罪名予以高度重视,并就部分实务案例与参会人员进行讨论;最后,结合虚开增票犯罪的罪质和法定刑,需在实践中进行适度的限缩解释,为行政处罚预留必要的空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与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蔡道通在与谈中指出:第一,因涉税犯罪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所以刑法有必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对于涉税犯罪出罪标准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收的诈骗犯罪,应当遵循诈骗罪的基本原理,属于目的犯的范畴,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需要公诉机关通过证据指控行为人具有骗取税收的目的;第三,本罪应当以目的的实现或国家税收的损失作为处罚常态,将以重大骗税目的而未实现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第四,正是由于控辩审三方对于本罪的处理处于不同立场,因此相关问题具有高度的研讨必要性,应当将经济犯罪与自然犯的罪质认定情况予以区分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点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对发言人和与谈人的精彩阐述表示肯定和感谢。余剑专委指出:第一,本单元针对实务中的真问题开展研讨,如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单位主管人员默许能否认定为单位意志等,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第二,对于行政犯犯罪构成要素的认定,司法机关既要保持独立性,进行实质判断,不完全受制于行政机关的认定标准,又要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功能,不能因司法判断而使行政法规制功能弱化甚至虚化;第三,期待更多的贴近实务的理论研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理论品质。
议题3:涉税犯罪企业刑事合规及出罪问题
第三项议题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主持。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法务负责人赵景梅、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金果、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俞小海作主题发言;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周剑,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振林与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点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余剑主持)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法务负责人赵景梅发言)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法务负责人赵景梅指出:第一,本次研讨会为企业与司法机关、理论专家之间搭建了一个交流沟通的桥梁,确保企业在严守法律及各项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去合规经营、避免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稳健发展,为社会去创造更大的效益;第二,既然现行法律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就应当避免用财产类犯罪转移占有的解释路径对相关行为加以认定,而更加强调公民应尽的纳税义务;第三,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要点是对于“虚开”行为的概念进行准确定义,以实现精准合理的刑法规制。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峰发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峰首先从实务角度对1996年的司法解释与最新颁布的《解释》相比较,突出《解释》颁布施行后涉税案件刑事辩护的核心要点,并就涉税犯罪的入罪标准与时效问题与参会人员展开深入探讨。随后,苏峰律师对于《解释》颁布后企业涉税犯罪刑事合规问题进行介绍与分析,指出应当对涉案企业提出行政与刑事合规的双重要求,明确企业涉税犯罪的风险,并对企业的财务制度予以充分完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金果发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金果指出:第一,涉税犯罪的企业刑事合规,最主要的目的是既要保企业也要保税收,实现企业发展与税收保障的齐头并进;第二,根据企业规模对合规要求进行区分处理;第三,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适用涉税犯罪的刑事合规;第四,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当构建一个更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涉案企业达到处罚互认的效果。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俞小海发言)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俞小海指出:第一,结合“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解释》第21条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罚”实际上包括了从宽处罚与不起诉不处罚两个层面的含义。并且《解释》第21条将《刑法》仅对逃税罪设置出罪事由拓展至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这一类罪设置出罪事由;第二,企业专业技术、创新能力等法外因素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政策要素而影响企业合规整改决定以及整改效果,该命题涉及到刑事政策如何更好地与刑法教义学相结合,具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与意义。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周剑与谈)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周剑指出,四位发言人就涉税合规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真知灼见,为实践部门提供了很好的办案思路。周主任随后结合实务案例,分享了当地企业刑事合规的探索路径,并与参会人员就企业涉税合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最后,指出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应当保持一定的同步性,实现合规互认,通过合规激励涉案企业重回正轨,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振林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振林指出:第一,应当对企业刑事合规准入门槛进行严格限制,对单位犯罪进行准确认定,只有在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才启动企业刑事合规程序;第二,对顺利进行合规整改的企业应当适度地“回头看”,对相关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审核;第三,对于仅破坏秩序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涉税行为的入罪,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立场,保持审慎的态度。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点评)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对本议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表示高度肯定,围绕本单元议题“涉税犯罪企业刑事合规及出罪问题”,分别从“涉税犯罪”“刑事合规”“出罪”三个层面作了深入阐述。杨兴培教授指出,单位犯罪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具有高度的实践意义,司法机关应该用足用好中央或者“两高”确定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动刑事司法政策落地。上海与江苏作为全国的经济发达地区,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应当走在全国前列,为其他地区作出示范表率,对于符合合规的涉案企业积极予以合规整改,充分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
最后,由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对本次研讨会进行学术总结。
(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作总结)
孙国祥教授对研讨会的主要观点进行逐一点评后指出,本次研讨会针对涉税犯罪司法实务重点疑难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信对于参会人员都有一定的启发。孙国祥教授主张,在立法不断扩大行政犯的犯罪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当过于严苛,应当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实现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机衔接。面对企业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证行政处罚的前置性,坚持刑事处罚谦抑性的立场。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作总结)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指出,本次研讨会持续整整四个半小时,充分体现出本次研讨的专业化、务实性和认真性。各位参会人员对于涉税犯罪疑难问题的具体把握与解决思路进行了深入的分享与探讨,尽管存在理论争议,但在思想火花的碰撞过程中都有所收获。最后,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对于今后的学术研讨活动进行积极展望,指出上海市刑法学会将继续立足理论、服务实践,推动长三角地区法治现代化建设一体发展。
至此,本次“涉税犯罪司法实务重点疑难问题”研讨会圆满落幕。
(研讨会现场)
(中国发展网 苏义宝)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