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更高水平的特许经营管理激发经营主体新动能
摘要:总之,新质生产力在传统的市政公共服务领域的培育和发展,不但需要该领域发挥技术升级和信息智能技术、绿色技术的作用,更需要更高质量的市场机制,用更高水平的特许经营管理来激发经营主体的新动能,《管理办法(修订)》为PPP新机制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薛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公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修订)》指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管理办法(修订)》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明显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笔者认为,当下需要进一步激发民企的活力,其背后出发点是发挥民企创新优势从而带动公共服务效率的提升。当前,要从如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高度来把握,用更高水平的特许经营管理来激发经营主体新动能。
在笔者看来,《管理办法(修订)》以提升运营效率为中心,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以优势互补、增量分享、总体最优为导向,进而在政企合作的市场机制中培养新质生产力的土壤。
——规范调整方向。
发展新质生产力,首先就是要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和生产力发展模式的过于粗放的状态。特许经营模式的本质,就应该聚焦使用者付费类,《管理办法(修订)》及时补充了使用者付费的两种类型之一的政府代收费的穿透型认定(第六条)。并在第十九条“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标准。”为进一步约束,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到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落实公共服务对应的价格体系,是未来的重要趋势,也是最终缓解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这是保证特许经营运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立稳定、清晰、公平的政企合作模式。
比如,《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有一处非常值得关注:“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在第五十六条到五十九条,大幅增加对地方政府越矩行为的约束,并且都有其他已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与之配套。信息公开是保障一项制度得到良好运行的重要举措,在二十二条中提到对政府公开代收使用者付费的收支明细的要求,和四十七条里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外“及时”公开的要求。
——提质增效,释放活力,培养新质生产力。
要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的卡点堵点,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对于传统产业要改造提升,对新兴产业要培育壮大。要达到上述目标,必然要激发民营投资的积极参与。《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需要深入领会本条款的含义,和以激励相容为内核的市场化的核心目标,进而实现激发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目的。
总之,新质生产力在传统的市政公共服务领域的培育和发展,不但需要该领域发挥技术升级和信息智能技术、绿色技术的作用,更需要更高质量的市场机制,用更高水平的特许经营管理来激发经营主体的新动能,《管理办法(修订)》为PPP新机制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
责任编辑:刘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