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
摘要:《措施》从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等4个方面提出22条深化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一揽子”具体措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创新动能。
记者从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获悉,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以下简称《措施》),从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等4个方面提出22条深化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一揽子”具体措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创新动能。《措施》将于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青海没有单设技术转移人才职称申报通道,《措施》提出增设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职称专业,通过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不仅能对从业人员进行精准评价,也能增强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自豪感,激发从业人员干事热情,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此外,《措施》首次提出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进一步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在理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方面,首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允许按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10%提取奖补经费,用于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科技成果推介、技术转移人员能力提升等相关支出;首次提出将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点)、中试基地建设纳入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通过省级科技计划方式予以支持;首次提出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成果在青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在加强成果转化协调统筹方面,首次提出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措施》还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措施》的出台,对提升青海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破解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王小义
(原标题:青海印发《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