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价格 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遗嘱公证免收服务费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聂金秀、记者罗勉报道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价格,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公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将公证服务价格分为两类,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两类价格的区分要点在于是否为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以外的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项目清单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事业发展和行业市场化变化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办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不得另行向当事人收取咨询费用。
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在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时,对符合几类条件的人群应当予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对于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或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应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
无法出具或撤销公证书 根据责任按比例退还费用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事项遇到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情况明确规定,根据责任判定确认按比例退还费用。
其中,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额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相应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因当事人责任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因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时,未经审查的,所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全额退还当事人;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服务价格的50%收取公证服务费用。
责任编辑:吕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