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让危困企业重获经营能力
摘要:《通知》明确了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范围和原则、内容和条件、修复程序、信息处理、权益保护、工作协同等方面要求。修复对象包括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申请人还包括管理人。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反馈和信息处理等工作。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遵循自愿申请、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平等保护、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原则。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袁雪飞报道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重建信用,促进有再生希望的危困企业脱困重生、重获经营能力,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了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范围和原则、内容和条件、修复程序、信息处理、权益保护、工作协同等方面要求。修复对象包括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申请人还包括管理人。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由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反馈和信息处理等工作。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信用修复遵循自愿申请、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平等保护、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原则。
《通知》从企业重点关注的纳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司法执行、金融等五个方面明确信用修复要求。同时严格信用修复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申请、修复确认,并规定受理、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限要求。推动企业破产信息共享公示和动态更新,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状态。
《通知》注重加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了信用主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引导各地各部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支持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招投标、融资、基本户使用、保函开具以及信用评级等活动,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
责任编辑:吕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