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
摘要: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办理破产”,加强破产前调解,灵活运用破产和解规则。消除破产“污名化”的不良影响,明确破产程序路径,引导困境中小微企业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再生和有序退出。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郑育婷,年亚,石佳,张静怡、记者皮泽红报道 7月19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广州破产法庭庭长刘冬梅、副庭长年亚、四级高级法官石佳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吴翔介绍说,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共11条,围绕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价值,在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前调解与和解、构建简易破产程序、压降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完善重整配套机制、维护职工、债权人、经营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一步畅通中小微企业救治与退出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做法:
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办理破产”,加强破产前调解,灵活运用破产和解规则。消除破产“污名化”的不良影响,明确破产程序路径,引导困境中小微企业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再生和有序退出。加强立审执破程序衔接,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及时依法审查,应收尽收。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破产前调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债务风险,避免对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引导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运用债务减免、延期支付、代为清偿、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达成和解,尽可能保住市场主体,保住就业。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破产简易审理工作机制。提升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效率,明确中小微企业适用简易清算程序、简易重整程序的识别标准,在法定标准内简化申请材料,优化整合办理环节,降低清算和重整费用,推动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存活的企业迅速退出,无财产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重视对有前沿核心技术、国家鼓励和扶持行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尽早救治,提高中小微企业重整效率,助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市场繁荣与活力。
三是坚持法治化原则,维护职工、债权人和企业经营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导监督,依法核查确认各类破产债权;加强释明和告知,畅通债权人诉求反映渠道;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清偿各类债权。在重整案件中,鼓励重整企业继续留用原职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依法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尽快实现经济上的再生。
四是坚持办理破产便利化原则,压降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办理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推进管理人履职便利化机制改革,统一破产受理信息推送效力,逐步实现涉工商信息、税务、公积金、车辆、不动产等破产信息线上可查可办,提高管理人接管和尽职调查的效率;广泛采取线上方式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线上表决;优先采用网络询价、当事人议价、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高程序效率,降低办理成本。
五是坚持协作联动原则,推动完善中小微企业重整配套机制。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重整企业信息共享公示机制,明确中小微企业重整信用修复路径,形成中小微企业救治“组合拳”。拓宽中小微企业重整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举措和金融政策。依托市法院破产重整“智融”平台流量优势和信息整合能力,精准推送重整信息,提升重整成功率。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投资人等市场主体为中小微企业重整提供流动性支持,依法保障其优先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支持重整企业按正常市场主体办理招投标、开具保函等经营业务。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包括破产受理前的审查案件,简易清算案件,破产重整案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破产和解案件等.
据了解,广州破产法庭成立以来,先后制定快速审理、破产重整、财产处置等十余项审判业务文件,为破产审判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支撑;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6项文件,建立了高效的常态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截至目前,破产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911件,破产前调解案件420件,破产和解案件23件,共清理债务947.24亿元,盘活中心城区不动产291.37万平方米,11家中小微企业通过“智融”平台匹配到投资人获得再生,多家重整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恢复持续经营。
责任编辑:吕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