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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

2022-07-04 16:56 中国发展网

摘要: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措施》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救助费用综合保障、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多元协同救助、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基本医疗有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措施》强调,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交互共享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畅通部门间信息交互渠道,实现跨部门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动态掌握困难群众救助情况,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兑现待遇。

《措施》要求,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和筹资标准、医疗救助方式及其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等适时进行调整,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实现三重制度梯次减负。

此外,《措施》还提出了实施医疗费用综合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天津市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天津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住院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

责任编辑:王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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