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消除僵尸企业
摘要: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6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加大市场交易成本
深圳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消除僵尸企业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先注销、后清算”,在消除僵尸企业方面,深圳率先创设了“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力图破解僵尸企业退出难题。
截至6月底,深圳市累计共有商事主体366.4万户,全市每千人拥有商事主体208.6户,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然而,在企业注册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仍有部分僵尸企业、失联企业。这些企业虽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因存在营业执照、公章或是股东、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况,注销起来困难重重。上述两类企业不仅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降低政府治理效能,还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如何清理这些僵尸企业、失联企业?记者了解到,近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若干规定》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新规在商事主体依申请注销制度之外,创设了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该规定明确,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6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责任编辑:宋璟
(原标题:深圳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消除僵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