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发布
摘要:《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及基于在中央对手方交易的金融产品价格编制的价格指数不适用本办法。
本报讯 记者赵庆国报道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
图为市民在贵州省都匀市一超市里选购蔬菜。新华社
为了规范管理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指数信号作用,服务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直接、最有效、最灵敏的手段,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作为反映价格变化的综合指标,在优化市场配置资源、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提升我国在国际价格话语权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内很多市场研究机构编制了类型丰富的价格指数,也积累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例如影响全球小商品基准价的“义乌指数”、反映全国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百城价格指数”、涵盖区域内五大品种的“北部湾价格指数”等,这些价格指数或多或少反映了特定时期内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趋势和程度。
《管理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包括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绝对价格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健全的客观中立保障制度,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并对外公开声明接受监督;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必备的组织架构、专业人员和设施;完备的价格信息采集、指数计算发布和勘误、内部控制等行为流程;规范的价格指数咨询与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机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提出,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及基于在中央对手方交易的金融产品价格编制的价格指数不适用本办法。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