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摘要: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中国发展网讯 为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计条件,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据悉,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进行转供的行为。其中,一般工商业(单一制)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电价,可选择按照一般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或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
《通知》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执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根据陕西省分时电价政策相关规定据实测算公布。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电表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费可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后,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分摊后的电价在月度平均购电价格基础上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
《通知》提出,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根据电费实际收支情况定期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通知》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电价政策,引导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电网企业要认真摸排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用户规模,抓紧对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实施改造。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