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营者25项违法违规行为将被立案调查
摘要:《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办,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指导跨地(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
本报讯 见习记者陈荟词报道 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3号),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办,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指导跨地(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
《办法》强调,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并列举了25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30日以上且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等。
《办法》内容还包括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涵盖了当前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方面。其中明确,《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