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诉前调解化纠纷,法治化营商环境暖民心
摘要:始终积极应变、开拓新局,主动转变工作理念,由“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中,不断下沉基层,激活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化纷止争,努力实现“纠纷快处理、矛盾不升级”。
长沙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持续深化“互联网+诉前调解”多元解纷机制改革,加强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市场主体提供多途径、多种类、多层次的司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进一步优化。2022年以来,长沙县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向特邀调解员及调解组织委派案件8875件,已结案4982件,调解成功3570件。
一、坚持党委领导,打造诉前调解大格局
始终积极应变、开拓新局,主动转变工作理念,由“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中,不断下沉基层,激活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化纷止争,努力实现“纠纷快处理、矛盾不升级”。一是充分发挥党委推动作用。县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将县法院诉前调解平台建设和万人成诉率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县委政法委牵头发布《关于加强诉源治理、进一步推进矛盾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考核细则》,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二是加强诉调对接共建。在党委统筹安排下,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工作,县法院已分别与公安、司法、住建等部门建立合作工作机制,形成联动、联助、联调工作格局,确保精准甄别涉民生等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开展释法说理,在诉前妥善化纷止争,有效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顺利进行。同时县法院在司法局矛盾调解中心、星沙街道等镇街社区设立了24个“诉调对接工作站”,畅通了县区、镇街、村居三级诉调对接渠道,织密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解纷大格局。三是充实调解队伍规模。县法院将全县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和七大矛盾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的部分调解员、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的律师等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名录,邀请特邀调解员172人,调解组织32家入驻法院,接受县法院统筹委派的调解案件。
二、深化机制创新,提高内生性解纷能力
始终坚持向内改革要战斗力,紧贴社情民意,紧紧围绕核心业务抓好配套措施,以专业性、高效性、权威性司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一是加强调解案件分流导入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矛盾纠纷递进分层分流机制,以“三番分流”为抓手,开展诉前调受理前分流、诉前调受理时分流、诉讼立案时分流,切实精准将矛盾纠纷导入最佳处置轨道。诉前调受理前采取案件调解要素化识别,坚持“可调则调、能调尽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将案件推送到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受理时进行调解要素精细甄别,根据调解案件难易程度、纠纷类型、事实清楚程度等,将部分适宜其他程序处理的案件进行二度筛选;诉前调时进行调解案件类型化分流,采取专业对口化工作模式,指定合适调解员开展调解。二是推进调裁对接机制建设。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团队,与调解团队形成紧密对接工作模式,负责接受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调解案件。规范案件类型识别标准,严格控制接收案件比例,确保接受案件数量控制在合理区间范围。明确速裁考核指标,严格把控审理期限,确保矛盾纠纷快速处理。三是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改革赋能。加强各项改革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工作,充分发挥改革乘积效应。县法院锚定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缓解诉前调解工作压力,实现司法资源、调解资源的二次解放。即在安排专人负责诉前调案件录入、材料流转等辅助性事务,减少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员工作负担,以更好地集中精力开展调解工作。
三、加强精细管理,跑出实质解纷加速度
始终聚焦实效,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坚持信息科技与调解流程深度融合,以智能化、规范化、标准化加速推进诉前调解实质解纷建设。一是积极探索智慧调解工作模式。以诉讼服务大厅提质改造为契机,设置智慧服务区,引进诉讼风险评估系统,并添置诉讼风险评估机,帮助当事人识别诉讼风险;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在大厅中设置宣传屏,循环播放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优势、申请流程等,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在调解区设置调解员电子显示屏,实时播报调解员调解案件数、成功率、擅长领域等情况,当事人可直接扫码自选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强化诉前调解系统管理。优化整体调解要素配置,开展专业化调解,设立专门调解室,包括网络调解室、公证处调解室、婚姻家事调解室等5间;并分类分层分级管理调解员队伍,构建专业法官、特邀调解员、公证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模式,根据调解员能力、专业素养、特长等要素分配案件,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恰当处理。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安排专人指导调解工作、把控调解时间节点,督促调解员及时进行调解,实行案卷材料流转登记制,确保各环节运转规范。三是加强调解协议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指引规范功能,完善司法确认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开展实质审查方式,依照规定明确司法确认范围,并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风险因子识别,避免出现虚假调解、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确保调解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责任编辑:吕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