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摘要: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中国发展网讯 8月31日,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
一是阶段性扩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各地在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规定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两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
二是阶段性降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将启动条件中的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阶段性调整为3.0%,同时保持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条件不变,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参考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合理设定启动条件。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对应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物价指数)。现行启动条件已经适当降低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是明确增支资金保障渠道。将低保边缘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以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降低启动条件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地区给予补助,其中东部地区补助30%、中部地区补助60%、西部地区补助80%。地方阶段性进一步降低启动条件至3.0%以下的增支资金以及其他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先发放,中央财政后结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在2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有关情况。他表示,在阶段性扩大保障范围方面,现行的价补联动机制是2021年修订完善的,覆盖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7类人群。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9月份至明年3月份,在上述7类群体基础上,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口等2类群体阶段性新增纳入价补联动机制的保障范围,预计可多惠及约900万人,共覆盖困难群众约6700万人。
为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一步将落实五个措施:第一,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照规定做好物价补贴所需资金安排。第二,全面梳理保障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第三,认真落实启动条件要求,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第四,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测算补贴标准。第五,健全工作执行机制,优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务必做到在物价指数公布当月就把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保障物价补贴发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刘喜堂在会上表示,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民政部近些年指导地方完善制度政策,健全运行机制,优化简化流程,在扩围增效上做了大量工作,低保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作用。截至今年6月份,全国城乡低保共救助4062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700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362万人;全国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734元、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54元,今年上半年累计支出低保资金926.2亿元。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地方做好四方面工作:加大低保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切实做好急难临时救助工作,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渠道。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