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摘要:《办法》明确,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
中国发展网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
《办法》明确,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间选择连续 6 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间选择连续 6 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 4 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 5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 4 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另要求承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要求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如为化肥流通企业,国内销售量近三年年均需在 30 万吨以上;如为化肥生产企业,需在国内拥有销售网络,且尿素或磷酸二铵产量近三年年均 40 万吨以上或复合肥产量 80 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应分别满足上述条件。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 1.2 倍。
要求钾肥储备承储企业,需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或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 100 万吨实物钾肥。
要求救灾肥承储企业,需具备能力储备的相关计划,保证完成储备任务的进货渠道,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和运输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