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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

2022-08-31 14:33 中国发展网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

摘要:通知指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

中国发展网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  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8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同步废止。

《办法》其中提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

《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储备财务管理、储备监督管理、附则等9章42条内容。

《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原则上每2年招标一次。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原则上每4年招标一次。

《办法》明确,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邀请招标时,应向相关企业及时发出邀请投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储备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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