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公布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摘要:《通知》表示,要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我委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中国发展网讯 1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703号)(下称《通知》)。
《通知》表示,本次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21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5家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21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7家机构。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对存量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监测等工作完成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同时,在评价中也发现,部分主承销商对存续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及偿付资金摸排不到位,在风险监测、信息披露等工作环节存在未能充分履职尽责的情况;部分信用评级机构风险预警能力有限,评级结果分布区分度不足。
此次受评主承销商合计85家,按照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将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25家,平均得分86.81分;B类主承销商47家,平均得分78.08分;C类主承销商13家,平均得分69.03分。此次受评的7家信用评级机构平均得分为80.03分。
《通知》表示,要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我委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鼓励债券发行人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对于存在失职失信、不专业行为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将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在企业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存在失信失职行为或多次不专业行为的,我委还将要求审核机构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另外,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承销机构允许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
1.本次信用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2.近两个评价年度以独立或牵头主承销商身份取得债券核准批复或注册通知。
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未参与2021年度评价的承销机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限制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并要求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
《通知》还提到,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发改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