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价格区间调控机制,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表示,提出煤炭价格合理区间,不是要对煤炭实行政府定价,目的是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建立价格区间调控机制,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
中国发展网讯 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发布会,介绍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表示,提出煤炭价格合理区间,不是要对煤炭实行政府定价,目的是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建立价格区间调控机制,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
上世纪90年代,煤炭价格逐步放开由市场形成,多年来国家也不断完善煤炭市场机制,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形成。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煤炭的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加之投机炒作推波助澜,部分时间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导致煤炭价格大起大落。
万劲松表示,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煤炭市场价格客观上存在一个合理区间,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时,煤炭的产供储销能够平稳运行,煤炭、电力上下游能够实现协调发展。当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过度下跌或过度上涨时,都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危及能源安全稳定供应,近年来有过多次教训。比如,2015年,煤炭价格过度下跌,导致煤炭企业普遍亏损,生产积极性严重不足,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去年10月份,煤炭价格脱离供求基本面、短期内大幅飙升,燃煤发电行业亏损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也损害了经济平稳运行。经历去年煤炭价格非正常上涨后,各方面迫切希望国家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防止煤炭价格大涨大跌,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万劲松说,我国煤炭自给率超过90%,我们自有资源完全能够满足需求,上下游关系又长期稳定,明确价格合理区间、强化区间调控、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完全具备条件。这次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是在总结多年来价格调控实践经验、充分考虑煤炭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对煤炭价格机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大宗商品市场价格调控领域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
他表示,这次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既不是重回政府定价,也不是放任自流。也就是说,当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内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手让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形成价格,政府监管要“到位不越位”,不得进行不当行政干预;一旦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立即采取调控监管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强化区间调控,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比如,《价格法》第4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价差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因此,提出煤炭价格合理区间、开展区间调控,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所在,合法合规。
煤炭价格合理区间不是政府定价,实质上是一种预期管理手段,是煤炭价格调控目标,通俗的说,就是“打明牌、划边界”。当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政府就会出手,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必要手段,也包括价格干预等措施,进行调控监管。
责任编辑: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