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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涉企信用信息共享现状如何?发改委回应

2021-12-30 15:53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讯 在12月29日下午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介绍,近年来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共计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但目前信用信息共享水平还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要。

随着互联网场景的不断拓展和大数据技术的深入应用,信息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大力推动信息共享也是社会各方的普遍诉求和热切期盼。

陈洪宛介绍,近年来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取得了长足发展,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建立了综合性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了46个部门和各省区市;同时,各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法院、交通、税收、海关等信用信息系统,已经或正在实现互联互通,为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信用信息共享水平还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要。一方面,还有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信用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一些地方和金融机构反映,不少重要的信用关联信息很难获取,但这些信息对于准确客观描绘企业信用状况十分必要,相关信息的缺失将极大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获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便利性还有待提高。据我们了解,一些银行要获取这些信息,需要与多个地方、多个部门分别对接,需要接入多个平台,所以迫切需要有一个平台能够适当整合后,一揽子提供信息。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正是针对这些堵点和痛点,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资产、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既要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也要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风险。

一是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将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最急需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费等缴纳情况、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共计14大类、37项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二是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量。《实施方案》明确了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对37项信息逐一明确了共享信息的内容、方式、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更具可操作性。不仅注重共享数据规模,而且也注重共享数据质量,要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机制化的高水平信息共享。

三是降低信用信息获取成本。《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推动信用信息安全集约高效应用。

责任编辑: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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