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深入推进实施长江经济带重点湖区“4+1”工程
摘要:《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强化水源地环境保护。以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为重中之重,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中国发展网讯 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地区〔2021〕1617号)(下称《意见》)。《意见》表示,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长江经济带范围内湖泊水系众多,分布有我国五大淡水湖。作为河流生态系统的关键要素,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水量丰富,在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水资源、防洪等安全和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以来,沿江省市在大力推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治理的同时,加强湖泊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湖泊具有水域面积广阔、水体交换缓慢、污染物易扩散等特殊规律,保护和修复较之长江干支流难度更大。加之沿湖工农业和人口、城镇密布,经济发展长期与湖争水争地,城市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侵占湖泊生态空间,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普遍面临生态功能受损、水源涵养能力不足、水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萎缩、蓄洪能力下降等突出问题。
《意见》表示,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加快构建管控体系。紧密围绕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考虑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加快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流域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识别湖区重要生态系统,有效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安排各类空间和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布局,因地制宜谋划湖泊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生生物保护等空间。加强重点湖泊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探索推进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洱海、滇池等重要湖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构建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厘清不同自然资源类型边界,清晰界定重要湖泊流域等生态空间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积极探索取水权登记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水资源产权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生态保护,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依法依规划定湖泊管理范围,科学划定湖泊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管控可能影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建设和活动,依法履行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切实落实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围湖造地,有序实施退地退圩还湖。加强湖区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持续规范推进湖泊“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态化开展塑料垃圾清理,不断巩固清理整治成效。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布局实施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统筹推进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湿地自然生境及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促进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完善卫星遥感监控体系,强化湿地监督检查,依法坚决制止围垦占用、巧立名目侵占湿地行为,对有条件恢复的湿地要加快退养还滩、还湿。
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以洞庭湖、鄱阳湖等为重点,开展湖泊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实施中华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推进迁地和人工繁育保护相结合,加强关键栖息地保护和遗传资源保存。健全湖泊休养生息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湖泊禁渔制度,坚决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有效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依法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加强重大危害入侵物种治理。加强候鸟保护,改善湖泊候鸟栖息地环境。
《意见》表示,要深入实施污染治理,强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持续抓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涉及重要湖泊的问题整改,分门别类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方案,狠抓负面典型,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查摆深层次问题,建立湖泊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改一起,销号一起。
加大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实施湖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不断巩固湖泊环境污染治理成果。保障湖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规范入湖排污口建设,强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支持使用有机肥料、绿色农药,提高湖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强化水源地环境保护。以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为重中之重,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以洞庭湖、太湖等为重点,排查和取缔对水源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码头等。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开展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对未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制定并实施供水保障和水质达标方案。
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合理布局湖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制定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湖区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升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推进影响饮用水安全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强化太湖、巢湖等湖泊蓝藻高发期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一湖一策”制定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