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新管理办法: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应独立运营
摘要: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售电公司履约能力的内容,对于售电公司应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考虑到现货市场地区售电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市场价格波动,给予各地自行适当提高标准的权利。
本报记者 | 郭丁源 杨虹
今年以来,随着煤炭、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攀升和电力供需形势趋紧,电力市场交易价格随之上涨,打破了“只降价不涨价”的局面。部分地区售电公司“批零倒挂”严重,广东、广西、山西等省份相继发布电力市场交易风险提示,要求加强售电公司风险管控。
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相应废止。新管理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售电公司的运营管理。
新增“运营管理”与“保底售电”
相比原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新增“运营管理”与“保底售电”两个章节内容。针对售电公司风险管控,新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修订:
一是明确了售电公司履约保函额度。新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函取以下两种情况的最大值: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针对今年广东、山西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中出现的大量售电公司亏损退出现象,新管理办法也提出现货市场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是建立了保底售电机制。在保底售电公司选择方面,新管理办法规定,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体公布。在保底售电价格机制方面,新管理办法规定,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在兜底原则方面,新管理办法规定,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考量信用记录加强风险防控
新管理办法中,对于售电公司的资质要求、经营能力、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和规范的要求。
建立售电公司首注负责制。负责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手续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有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对售电公司进行现场核验。鼓励网上办理注册手续,对于网上提交的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应与当事人进行原件核对。
在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方面,售电公司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技术支持系统应能接入电力交易平台。
新管理办法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售电公司履约能力的内容,对于售电公司应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考虑到现货市场地区售电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市场价格波动,给予各地自行适当提高标准的权利。
管理更完善规则更协同
专家表示,新管理办法更加完善,充分考虑了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新管理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专家认为,新管理办法中规则更加协同,充分考虑了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的衔接。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无需再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将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业内人士指出,售电公司是电力供应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新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出台,及时为售电公司的有序、健康发展以及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体系、防范电力市场风险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