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推动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
摘要:《条例》通过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全面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致力解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足的问题。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曲静怡 皮泽红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全省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治保障,为国家和兄弟省市信用立法积累了经验。要进一步提高对出台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根据《条例》,一旦责任主体有失信行为,将面临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政府参投项目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惩戒措施。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失信成本,倒逼责任主体依法守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条例》通过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全面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致力解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足的问题。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明确了具体的奖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等。
《条例》还着重对政府守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条例》还特别要求,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以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针对当前诸多App滥用权限收集用户资料以及实体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收集消费者信息等现象,《条例》专门明确了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规定采集主体的告知义务和信用主体的权利,列举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严格贯彻落实《条例》,推动信用建设工作依法提升。要依法履职,全面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要令行禁止,全面清理违反《条例》精神的有关文件;要加强沟通汇报,及时反映《条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要加强统筹谋划,落实工作责任,共同推进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持续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全面完成国家部署的各项任务要求,切实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抓紧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安排,周密筹备第四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研究谋划,围绕主动服务重大战略部署,在信用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撑“放管服”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探索创新,不断推动广东省信用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