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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指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评估审查

2021-10-26 10:32 中国发展网
价格指数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

摘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评估审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较多的价格指数,应及时开展评估审查。

中国发展网讯 10月25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  为提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更好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改委印发《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和合规性审查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提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评估审查;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较多的价格指数,应及时开展评估审查。

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价格指数行为评估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价格指数行为主体。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的行为主体 是否具有独立性及必要的专业性。

(二)价格指数编制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 是否科学、规范、完整,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规格品的设置是 否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价格数据采集是否合法合规,数据样本是否 真实可靠,权重确定方式是否合理,价格指数计算公式是否科学, 价格指数命名是否规范,价格数据采集、指数计算等行为是否严格 按照编制方案开展等。

(三)价格指数发布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是否有相对 稳定的发布渠道,对外发布前是否试运行不少于 6 个月,有关重要 信息是否在发布渠道显著位置进行披露等。

(四)价格指数运行维护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的运行 维护是否严谨规范,行为主体是否保持客观中立等。

(五)价格指数自我评估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是否按照《办法》要求,自 2022 年起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价格 指数运行情况开展自我评估,是否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公 布评估结果。

(六)价格指数转让和终止行为。价格指数存在转让或终止情形的,主要评估审查其相关操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相关行为。主要评估审查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其他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指南》明确,根据评估审查的具体情况,作出评估审查基本结论。经评估审查未发现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作出“合规”的结论;发现不合规或违规情形的,逐一列明,并作出“不合规”、“明显不合规”、“严重违规”等结论。

1、对不合规的,责令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办法》规 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内,可允许其继续 开展价格数据采集及价格指数计算、发布等活动。未按时完成整改 的,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进行约谈,必要时公开曝光,同时暂停开展相关价格指数发布活动,直至完成整改并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继续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2.对明显不合规的,立即暂停相关价格指数的发布活动,并约谈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责令其按照《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方可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3.对严重违规的,立即暂停相关价格指数的发布活动,并责令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办法》规定,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评审达到整改要求后,先内部试运行 6 个月以上,方可对外开展指数发布活动。

对明显不合规和严重违规的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将其明显不合规或严重违规的行为信息纳入对应价格指数行为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曝光。

对可能涉嫌违法的,将有关情况及线索转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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