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 就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发生的巨大变化,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快速发展,电网结构和运行控制日趋复杂,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讯 记者王晓涛报道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关于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92年起,原能源部、原电力工业部、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在不同时期出台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暂行办法等规章。2005年底,电力可靠性管理被纳入电力监管体系。2007年4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现行规章,成为全行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
据介绍,原《办法》颁布以来,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国电力工业特点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组织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了覆盖发、输、变、配各专业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和评价体系,电力可靠性技术得到一定程度应用,设备隐患和缺陷得到有效管控,电力系统和设备运行等可靠性指标得到显著提升,有效促进了整个电力行业的健康、安全、快速发展。
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发生的巨大变化,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快速发展,电网结构和运行控制日趋复杂,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我国开始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2017年6月,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成立,安全司开展原《办法》修订工作前期研究工作;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了有关修订要求和思路;2021年5月,形成了《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为十一章、六十五条。从内容来看,全文可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第一章,1~8条)为总则;第二部分(第二-第七章,9~45条)为系统、发电、输电、供电、用户、网络安全方面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措施和职责;第三部分(第八章,46~53条)为信息报送、信息系统建设、信息使用、指标发布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第九章,54~60条)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及检查、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十、十一章,61~65条)为鼓励机制、行政处罚、诚信体系建设和实施日期等。
《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增加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内容。
提出了电力系统可靠性的概念,从电力系统风险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过程管控、事后总结评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对电力企业全链条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增加了电网企业应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发电企业涉网安全、储能建设以及国家级城市群的区域电力系统统筹规划等方面可靠性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在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黑启动电源管理的工作职责。
——增加用户可靠性管理的内容。新增了用户可靠性管理章节,明确了用户事故预防、隐患治理以及重要用户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要求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适当提前规划和建设供电设施,提高供电能力和质量。明确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的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职责。
——增加网络安全的内容。
新增网络安全章节,分别从网络安全管理方针、安全防护制度、各方管理职责等方面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网络系统和有关设备提出了安全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络安全工作职责。
——完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发、输、供三个环节电力可靠性管理定义,明确了发、输、供三个环节可靠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可靠性指标在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缺陷管理、电网规划、城乡配网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完善了可靠性数据管理,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分工、质量要求、报送内容、时限要求、数据管理等方面内容;在发、输、供等方面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行政处罚措施。
原《办法》处罚措施只说明了处罚情形,没有明确处罚措施,本规章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拒绝或者阻碍从事电力可靠性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电力可靠性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可靠性指标的三种情况,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