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城镇供水的两个《办法》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
摘要: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关于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问题,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主要亮点:
一是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供水企业自用水率等约束性指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供水设计能力应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
三是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