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改委 正文

国家发改委:两个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成本构成等问题

2021-08-06 15:53 中国发展网

摘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

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二是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四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规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二是明确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方法。细化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对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及其核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责任编辑:唐雅丽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