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摘要:此次完善,对合理设定峰谷电价价差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中国发展网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就《通知》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到,对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亮点问题。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刚才讲到,此次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分时电价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亮点不少,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这为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促进储能加快发展释放了清晰强烈的价格信号。
合理的峰谷电价价差,对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非常关键。此次完善,对合理设定峰谷电价价差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电力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二是要求各地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上述安排,既可确保电力系统峰谷差大、安全稳定运行保障难度大的地方,能够形成有效的峰谷电价价差,引导用户在高峰时段少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并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系统调节能力加快发展提供更大空间,促进新能源的生产和消纳;也兼顾到了系统峰谷差相对小的地方的实际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拉大峰谷电价价差影响用户正常用电。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