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条例为公共信用信息保驾护航
摘要:截至今年6月底,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个市场主体、3.1万个机关事业单位、3.4万个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次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由于现行的政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需制定《条例》,为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经济导报讯 冯博 记者梁喜俊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8章43条,是内蒙古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内蒙古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个市场主体、3.1万个机关事业单位、3.4万个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次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由于现行的政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需制定《条例》,为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等内容。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作出了要求,着重强调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五类,并明确具体含义和范围。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