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条例为2.7亿条公共信用信息保驾护航
摘要:截至今年6月底,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市场主体、3.1万机关事业单位、3.4万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由于现行的政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需制定《条例》,为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讯 冯博 记者梁喜俊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8章43条,是内蒙古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内蒙古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市场主体、3.1万机关事业单位、3.4万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由于现行的政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需制定《条例》,为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的立法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等内容。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作出了要求,着重强调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五类,并明确具体含义和范围。
《条例》还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应用作出了规定,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依法享受6类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6类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10类惩戒措施。
同时,《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技术防范措施,明晰安全职责,并明确了具体禁止行为。对于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信息提供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禁止行为,以及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申诉的权利,信息主体有权知晓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删除自身的增信信息,有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