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厨余垃圾要收费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指导意见》
摘要: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之一,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避免重复征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对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
中国发展网讯 7月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意见》表示,厨余垃圾无序收运处理易影响市容、污染水质、传播疾病,还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
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意见》提到,厨余垃圾要计量收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以下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充分考虑非居民单位承受能力,逐步到位。厨余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之一,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避免重复征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对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
《意见》提出,要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各地区应当综合考虑非居民单位垃圾历史产生量、垃圾减量目标、营业规模及类型等因素,科学核定厨余垃圾定额,并动态调整,作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依据。
并要求,完善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管理。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垃圾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分类收运。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不同类型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日产生量实行监测计量,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另外,《意见》提出,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念,在外适度点餐、节俭就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坚决抵制餐饮浪费。提高非居民单位对加强厨余垃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