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发布 规范价格指数市场健康运行
摘要:《办法》允许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主观判断,但对其作出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要明确界定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和优先级,充分披露编制方案和实际编制过程中主观判断的使用情况等。
中国发展网讯 6月17日,近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仅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如具备独立性,具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具有必备的专业人员、设施、技能、组织架构等。这是保证价格指数市场正常、规范运行的基本需求。
负责人表示,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是价格指数的生命力,科学的编制方案是确保价格指数质量的重要基础。为提高指数编制的科学性,确保价格指数更真实客观反映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办法》规定,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应当明确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所反映的市场基本情况、采集和计算方法、发布方式和频率、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等内容。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一是价格指数的命名规范。为确保价格指数的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办法》在广泛听取业内机构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价格指数的命名作了明确规定。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二是保障价格指数可靠性和完整性的措施。原始价格数据真实性和样本代表性是确保价格指数质量的基本前提。《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满足价格指数编制需要的价格信息的选择标准、少数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信息来源中占较大比例情况时的处理措施等。
《办法》允许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主观判断,但对其作出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要明确界定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和优先级,充分披露编制方案和实际编制过程中主观判断的使用情况等。
此外,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和基于在中央对手方交易的金融产品价格编制的价格指数。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