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摘要:该专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中国发展网讯 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显示,该专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通知》还显示,该专项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
《通知》指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掌握:
(一)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 州支持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 100%执行;
(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自治区其他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 90%;
(三)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支持比 例分别不超过 70%、70%、50%、30%。
项目投资支持基数不含征地费等。
《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以下原则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投资申请进行审核:
(一)国家减灾委启动Ⅳ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中央领导有明确批示,国家有必要给予支持;
(二)综合考虑受灾地区因灾造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等的灾害损失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的供水、排水、道路、桥梁、水库、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