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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注意!排水设施建设得到中央预算内支持,主要包括四方面

2021-06-02 15:09 中国发展网
中央预算内投资 排水设施建设

摘要: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中国发展网讯  6月2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  为加强各级相关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设施短板,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管理,发改委修订了《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

暂行办法指出,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是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是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是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是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暂行办法要求,本专项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区域支持政策,切实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开工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抓紧督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使之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形成资金沉淀。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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