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摘要:发改委制定了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中国发展网讯 4月25日,据发改委网站消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制定了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一、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相关项目。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支持脱贫地区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改善学校教学和生活条件;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
办法要求,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 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 1000 万元、500 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 200%。“十四五”期间,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中职学校支持不超过 3000 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 8000 万元。(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1 亿元。
二、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编制《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
(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安排中央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 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三、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
办法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
(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同)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 30%、60%和80%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项目可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 80%予以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对中央单位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