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这些水电气收费,全部砍掉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发展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准确理解《意见》出台背景及有关政策精神,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安装维护方面
部分地区收费标准偏高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二是行为不规范,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三是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多头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降低,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也不利于行业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
没有政策依据
这些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问:主要清理取消哪些不合理收费、什么环节的收费?
答: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一是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是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是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是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五是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六是其他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
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问:如何确保《意见》落实?
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镇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范管理、清费顺价等,主要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事权。《意见》部署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深化细化改革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落实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二是稳妥推进实施。各地区要稳妥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好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要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全面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方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编辑: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