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摘要: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中国发展网讯 1月7日 据上海市发改委网站消息,上海市近日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政府购买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信用〔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科创中心建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1号),现就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支持市场主体在供应链管理、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等方面发挥信用作用,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撑。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持续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单位信用记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承诺、信用等级评价等,推动行业自律管理。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信用大数据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方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专项研究项目。组织策划“诚信建设万里行”及相关主题线上线下宣传活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有电子签章功能,关联法人一证通及加盖电子签章事项说明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
3、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20年1月1日,结束时间最迟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信用建设环境优化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1、《2021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单位2018、2019年审计报告,2020年财务三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合同协议、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
6、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7、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查询授权书(附件3);
8、项目负责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附件4)
9、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的规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政府购买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信用建设环境优化类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1.申报单位需登陆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fgw.sh.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进行在线登陆填报。
2.申报单位应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上传多个文件,均须加盖电子公章。
(二)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1月6日-2月28日,过时不予受理。
(三)我委将依据市信用平台提供的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对国家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严重失信主体取消申报资格。对违反我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失信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王磊23112991
技术咨询:张琪麒 60801472
附件:
1.关联法人一证通及加盖电子签章的事项说明
2.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查询授权书
4.项目负责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