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不能予以修复,例如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
摘要: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12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在会上表示,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
陈洪宛介绍,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这方面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于屏蔽或者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间大多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也正在加快推进。
陈洪宛强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陈洪宛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