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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如何避免隐私泄露?发改委: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2020-12-25 20:11 中国发展网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征信 隐私泄露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中国发展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12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会上有记者提问:现在社会上个人信息滥用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大家都比较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的问题。请问,今后在管理个人征信信息方面,有哪些措施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

对此,连维良表示,在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和征信领域,都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你说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随着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了。所以说,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在这方面,就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来说,我们重点落实好三个方面的措施,或者说是“三个严格”:一是严格依法依规。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三是严格技术保障。

首先,严格依法依规。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章,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获得个人信息。大家都知道,今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包括法人的信用信息,在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对于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信用信息从采集到使用、共享、公开等,涉及到许多环节,会经过很多人的手,所以我们在公共信用信息的保护方面,明确这样一个要求,就是“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都要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责任,在谁手里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目前,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信息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要求所有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社会机构,在进行信息共享时,都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三是,严格技术保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采取坚强的技术手段,防止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篡改,就是既要避免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更要防止因客观原因比如网络攻击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我们欢迎社会各方面加强对各类信用信息机构,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在落实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监督。


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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