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做好连续结算试运行,市场主体需约定分时结算规则
摘要:通知中强调,加强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管理,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对电力生产、消费的引导作用,形成合理的季节和峰谷分时电价,规范确定市场限价。
中国发展网讯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高度重视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工作,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分时电价或详细分时结算曲线(组)等。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在日前市场开市前需提交结算曲线,未提交结算曲线的,由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处理。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由发电企业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辅助服务费用等直接相加构成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电价。各类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和市场化中长期交易,均应由购买方和发电企业签订双边中长期交易合同,并明确分时结算曲线或形成分时结算曲线的具体规则。
通知中强调,加强电力现货市场结算管理,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对电力生产、消费的引导作用,形成合理的季节和峰谷分时电价,规范确定市场限价。
现货试点地区第一责任部门组织合理确定市场限价核定原则和管理流程,并提前公布市场主体申报上下限。
22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全文如下: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适应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连续试结算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从文件出台背景、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文,明确在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目前,8个试点已全部启动结算试运行,部分试点已完成全月结算试运行,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迈出重要一步。为进一步理顺试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试点地区结算试运行逐步拉长周期,增加频次,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多次听取有关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力企业、研究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通知》。
二、主要思路和内容
针对当前国内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知》梳理了保障电力现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相关措施,推动试点地区做好不间断连续试运行相关准备,具体如下。
一是强调了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的衔接关系。电力现货市场环境下,电力中长期交易从“电量交易”转变为“带时标的电力、电量交易”。《通知》提出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约定分时结算规则,以体现不同时段电力的不同价值。不具备曲线管理能力的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发挥售电公司为用户“避险”的功能。
二是明确了不平衡资金的处理原则。不平衡资金关系到每个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公平、透明地处理不平衡资金至关重要。为此《通知》要求独立记账、分类疏导不平衡资金,并事先约定每类款项的处理方式,防止不平衡资金池形成新的“交叉补贴”。
三是强调了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对电力生产、消费的引导作用。随着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电力系统供需双侧的随机性和波动性不断增强。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充分调动电力系统中各类资源“削峰填谷”积极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证市场价格能切实反映系统实际供需情况,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四是对市场运营机构和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方提出中立性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和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方的核心岗位可以接触到未向市场公开但会影响市场价格的关键信息。为维护电力现货市场秩序,防止内幕交易,《通知》就运营机构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离职脱敏期、技术支持系统独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进一步促进市场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
五是对试点第一责任单位提出动态完善市场机制的工作要求。电力现货市场关系到电力生产运行的稳定可靠,市场起步初期可以采用临时性的行政干预措施,如遇重大情况,可以依据规则暂停电力现货市场,但各试点地区第一责任部门应尽快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明确干预手段退出时间,尽快重启市场,确保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韧性。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