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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民生问题无小事,物业政策十问答

2020-05-06 14:33 中国发展网
物业服务

摘要:莒南县发改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明确莒南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莒南发改字〔2019〕52号)等政策文件,对群众关切的物业收费政策进行逐一解答。

中国发展网讯  民生无小事,事事须上心。针对群众关心的物业收费政策,山东省莒南县发展改革局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聚焦问题,树立目标导向意识,及时回应群众的期盼,将物业收费政策讲得清楚,让群众听得明白。

莒南县发改局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明确莒南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莒南发改字〔2019〕52号)等政策文件,对群众关切的物业收费政策进行逐一解答。

 一问:前期物业服务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不入住,物业费如何收取呢?

答: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三问:购买了车位,但未使用,停车服务费如何收取呢?

答: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视为车位未启用,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问:临时停放机动车收费吗?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24小时(一个计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免费。

 五问:装修保证金能否收取呢?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履约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90日内退还业主。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六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收费吗?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七问:物业为业主配置出入证需要缴费吗?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免费配置人员出入证(卡)每户最多5 张、机动车出入证(卡)每车1 张。

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照人员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20 元、机动车出入证(卡)每张最高不超过50元收取工本费。

 八问: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谁呢?

答: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该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九问:前期车位场地使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的前期车位场地使费收费标准100元/月/车位

 十问;物业公司收取费用,业主如何监督呢?

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山东省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陈成恩)

责任编辑:刘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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