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五年!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十五批)及实施规则已印发
摘要: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该批规则有效期5年。
中国发展网讯 发改委官网今日发布通知表示,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该批规则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加施能效标识。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中《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