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价目录》修订两个关键指标:缩减30%,保留16项
摘要: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7类16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张洽棠报道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两个关键指标:“缩减30%”、“保留16项”。
相关专家表示,此次《中央定价目录》的发布和实施,体现了前几年价格改革的成果,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
价格机制改革进程再进一步
据了解,《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现行《中央定价目录》于2015年颁布,明确对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7种(类)20项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还明确了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并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的10项商品和服务。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党的十九大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价格反应灵活”的新方向。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改革目标是,我国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按照上述改革目标不断深化价格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许光建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中央定价目录》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重要依据。只有列入这个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务院有关部门才能依法进行管理。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者、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政府一般不予干预。所以,政府定价目录,特别是《中央定价目录》是衡量价格改革进展的重要标志。
缩减30%:该市场的交给市场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同口径统计缩减近30%。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删除近年来已经明确放开价格或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二是突出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和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三是根据机构改革调整定价部门。此外,还对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等项目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规范化。
以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领域为例,许光建分析,新版《中央定价目录》里交通运输领域的定价项目很少,反映了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价格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
许光建对铁路和民航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梳理。铁路客运票价改革的路径是管住基本,放开其他。2016年1月和6月,分别将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及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放开,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使票价实行市场调节的铁路旅客比重达到了54%左右。民航票价的改革是根据竞争状况加快放开。2016年,800公里以下航线、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平行航线旅客票价,完全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使得民航国内航线旅客票价市场化率提高到35%左右。2017年,民航国内旅客票价改革进一步深化,多家航空公司共同经营航线的票价全部放开,促进了航空公司间的竞争。票价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鼓励铁路、民航运输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增加民用运输有效供给,提高客运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更好地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许光建表示,在铁路货运价格改革上,走出了一条从“模拟市场”到“基本放开”的路径。自2013年开始,价格主管部门就根据铁路货运方式越来越复杂多变,铁路运输和高速公路运输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实际情况,不再坚持按传统的依据运输成本定价方法,而是转变思路,采用一种模拟市场的方式,实行了按照与公路货运替代运输方式保持合理比较关系的原则来制定和调整铁路货运价格的机制,通过这种方式,逐步“软化”铁路货物统一运价,既可以使铁路货运价格逐步理顺,也可以为放开价格的风险进行探索。2015年对包神铁路全路确立运价浮动机制,之后,运价浮动机制逐步在全路范围内实行,将国铁货物运输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铁路运输企业以国家规定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2017年,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起,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同时,简化运价结构,将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并将政府指导价运价上浮幅度调整为不超过15%。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程度有了显著的提高。
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的目标”,将交通运输领域价格改革重点放在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网约车等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等方面。
许光建表示,正是交通运输价格体系的基本市场化的有序、加快推进,为《中央定价目录》中的运价项目大幅度缩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留16项:“政府之手”管三类
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基础交通运输、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服务、重要专业服务、特殊药品及血液等7类16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政府定价范围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
据了解,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严格的政府价格成本监管,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以输配电为例,许光建分析道,此次修订更好地体现了政府定价范围要限于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也很好地体现了2015年以来我国输配电价格改革的大步推进。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电力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步骤,即“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输配电价格”。按照这个原则,2016年3月,云南、贵州、安徽、宁夏、湖北等5个试点省份开始试行输配电价改革,2016年9月14个省级改革试点开始启动。2017年,电价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全国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已经全面完成。2018年,输配电价改革持续深入推进,陆续核定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5大区域电网首个监管周期的两部制输配电价水平,以及24条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2019年以来,全面启动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同时对32个省级电网和5个区域电网开展成本监审和输配电价核定。
许光建表示,中央确定的电价改革的目标顺利实现,使得修订《中央定价目录》水到渠成,实现了政府对电力价格管理聚焦于输配电这一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上。
97%与3%:界限更加明晰政府与市场
此次《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充分反映了2015年以来价格改革取得的显著进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
对于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分析了三点:
一是有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的价格改革。此次《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大幅缩减中央政府的定价种类与范围,定价项目同口径统计缩减近30%。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法治化改革。
二是有利于同步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改善优化营商环境。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对已形成充分竞争或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放开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此次《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实质上是推进价格机制上的简政放权,从市场商业交易角度讲,是一次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与减负的过程,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是有利于明晰中央各部门的价格职责,进一步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明确哪些价格由中央何部门定价,如何定价。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并予以公开,可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定价主体和定价内容,增强中央政府各部门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定价的理念和意识。
许光建表示,这次《中央定价目录》的发布和实施,体现了前几年价格改革的成果,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价格和收费标准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更加有利于经营者灵活定价,必将有利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更好地集中精力管好目录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必将促进国家价格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持续提升。
责任编辑: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