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2024-11-07 中国发展网

李振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已经正式公布,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要准确把握决定内容,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及对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来理解和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聚焦深化改革,这其中城乡共同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是相当重要的部分。在这个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表述都接近1300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是城乡一体化发展。在这个阶段,更侧重的是提高城镇化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农民分享城镇化(或者是现代化)带来的成果。这十年叠加了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的阶段,期间又打赢了脱贫攻坚战。这十年发展,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超过66%,但农村人口老龄化、人口和教育空心化快速上升,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随之出现。而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则表述为城乡融合发展,说明开始注重资源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

此次决定提出,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如何双向流动?这三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尤为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集体收益分配权,提出探索建立退出和其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随着近年来农村人口的减少,大量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被闲置,农民也无法从中得到有效收益。虽然现在有部分地区(主要是靠近大城市或江浙富庶地区)的农村宅基地被出租,但基础性的政策支持并不多。今后这方面或将有所改变。

二是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些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推动下,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营体系已经有了适度规模。此次明确提出三权分置改革,将有利于引导更多城市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笔者在实地调研中看到,江浙一些地方为促进合作经营,会由政府出面将几个村、甚至几个镇的待流转土地集中,以统一的价格向经营承包方出租。这就避免了承包方向农民逐个承包导致的价格攀比、流转周期不稳定等问题。这次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可以说是非常聚焦基层实际问题了。

三是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这个机制内在逻辑与碳交易、生态补偿、水资源补偿类似。目前,粮食产销协作在部分省市间已经有了实践探索。在此次决定的推动下,这种补偿机制将会覆盖更多地区。从宏观层面看,某种程度上,则是引导城市群向农村群的投资。

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方面,强调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有助于真正实现乡村振兴,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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